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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规定与学时申报办法 | |||||
作者:培训教研…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0-11 | |||||
嘉应学院梅州师范分院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规定与学时申报办法 (暂行)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省人社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粤人社发[2010]321号)、《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审核发证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办[2011]329号)、《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审核发证工作的补充通知》(粤人社函[2011]350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2]1864号)等文件的要求,为更好地推进我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认证工作,制订本规定和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除有明确规定应当由个人支付的情况之外,继续教育所需费用原则上由学校承担。 第三条 参加继续教育情况是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 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完成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的年度继续教育任务。其中,公需科目一般安排3天或18学时,专业科目一般安排7天或42学时,选修科目一般安排2天或12学时。每天不低于6学时,每学时为45分钟。各科目学习天数与学时可以作为本科目学习时间合并计算。一天不足6学时的,按实际学习的学时计算。 第四条 梅州市人社局规定,从 第五条 公需科目的申报办法: 2010、2011年的公需科目由个人申报,单位审核,人社局复核认定。申报时应按规定上传相关附件。 2012年及以后的公需科目学时由相关施教机构直接录入,或由人社部门审定的继续教育学习网站的学习系统自动录入,不再需要个人申报。 第六条 专业科目的申报办法: 专业科目由个人申报,单位审核,人社局复核认定。申报时应按规定上传相关附件。 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完成省教厅发布的专业科目学习指南中规定的必修课程的学习内容和学时任务。 1、参加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交流、企业实习、国内外访学、技术操作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活动,按实际天数每天6学时计算。一天不足6学时的,按实际学习的学时计算。 2、取得以下成果的主创人员,可计算全部完成当年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必修以外的内容和学习时间。根据粤人社函[2011]3501号文件“行业主管及行业组织发布专业科目指南的按其要求执行,没有发布指南,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又没有提出审核要求的,参加培训、研讨交流、远程教育,参与课题研究、发表论文等专业科目的学时折算由用人单位确认”的要求,确定以下成果的主创人员的具体学时折算办法如下: (1)当年获得专利,折算100-150学时; (2)当年出版专著,折算100-150学时; (3)当年完成省级以上专业课题项目,折算100-150学时; (4)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折算60-90学时; (5)其他经省行业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可计算的成果,按相关规定折算学时。 以上各项所列成果的非主创人员,按百分之五十计算完成当年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必修以外的内容和学习时间。 3、担任专业科目培训的培训者(主讲教师、助学导师等)按该课程学时的三倍计算学时。 4、在任职年限内参加各种在职学历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的,凭其所读院校的考试合格成绩单,计算完成当年专业科目必修内容以外的学习时间,学时按在职学历教育的实际学习学时计算。 5、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的继续教育学习网站,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学习内容符合学习指南规定的,学习时间按网上学习系统自动统计计算。 第七条 个人选修科目的申报办法: 个人选修科目由个人申报,单位审核并认定。 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积极参加学校或系部组织的各类校本培训、教学实践、学习考察和教研科研等活动。培训或活动组织者应做好参加人员的登记工作,参加人员的学时由实际参加天数每天6学时计算。一天不足6学时的,按实际学习的学时计算。 嘉应学院梅州师范分院 培训教研室 2012年6月 附:市人社局培训教育科 联系电话:2128506 联系人:曾小彦副科长、李庚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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