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各级纵向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推动我校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人才培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支持教师承担各级纵向科研项目,鼓励跨专业、跨学科、跨部门、跨行业联合及与国内外研究机构合作申请课题和开展科学研究。
第三条我校教师申请与承担的科研项目,由培训教研室统一管理。没有在培训教研室备案的项目、科研经费未进学校总务科统一管理的项目,在科研工作量计算、职称(务)资格晋升、评优(估)等申报材料中不能作为指标性有效凭据。
第四条学校学术委员会代表学校负责对科研项目评审、结题验收的学术把关与技术监督。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培训教研室、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协同管理。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学校发展项目、嘉应学院校级项目(以下简称校级项目)和各级纵向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校级项目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六条申请项目应研究方向、目的、意义明确;选题论证依据充分;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先进可行;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基础。
第七条校级项目应根据课题性质和成果形式来确定研究时限。以研究报告或论文为主要成果的应用研究、调查研究、决策咨询研究等,完成时限一般为1~2年;需要一定周期的实验研究和以专著为主要成果的基础理论研究一般为2~3年。
第八条每个项目限报一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我校在职教职工或聘任人员且为该项目的主要设计者和研究线路的主要提出者。课题组成员的填报须征得本人同意并由本人在申请书上签名。
第九条校级项目每人同时最多可主持项目1项和参加项目1项,凡原有校级项目未结题或未按要求结题者,不能作为主持人申报校级项目。
第十条已获其他渠道资助的项目,不再申报校级项目。
第十一条嘉应学院每年4~5月份,受理当年的校级项目申请,6月份组织评审后公布。
第十二条申请者需填写《嘉应学院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在规定的时间报培训教研室,具体的申报事项以当时的通知为准。
第十三条嘉应学院科研处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后,交嘉应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审。
第十四条为了鼓励、扶持中青年教师更快地成长,使中青年教师有更多的锻炼提高的机会,原则上只允许副高职称以下的人员申报校级各类项目。学校不再受理副高职称及以上的人员申报的校级各类项目。
第三章校级项目的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获准立项通知一经下达,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认真填写《嘉应学院科学研究项目合同书》并在一个月内报送培训教研室。同时认真编制研究工作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力量开展工作,确保计划的完成。对不提交、不按时提交和不按要求提交项目合同书的,培训教研室有权撤销该项目的资助资格。
第十六条科研课题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既享有相应的权利,又负有一定义务。
项目负责人享有以下的权利:
(1)决定课题组成员及其分工;
(2)在学校规定的范围内决定课题组研究经费、奖金和由课题而获得的各种合法收入的分配和使用;
(3)提出课题组仪器设备的选型、实验室改造的设计方案;
(4)决定该课题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的鉴定(评审)、登记、归档、申报专利和报奖等事项中主要完成人员的署名,协调与课题有关的论文、专著在发表时的署名。
项目负责人承担下列责任:
(1)负责课题的提出、总体设计并主持课题的工作;
(2)按时按要求向学校或课题下达部门汇报课题执行情况或提交结题报告以及其他要求提交的资料;
(3)对课题所获得的知识产权及时进行申报、登记,维护学校的权益;
(4)对课题按计划完成负完全责任;
(5)对课题组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负完全责任;
(6)对课题组实验室的安全正常运行负连带的责任;
(7)对课题组成员的科学道德负监督责任,并对科研成果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培训教研室负责组织专家或管理人员定期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或书面的检查,凡有以下情况者,培训教研室有权撤销该项目的资助资格:
(1)项目申请者在获得资助后一年内,因出国或其它原因使研究工作不能按合同进行的;
(2)不具备继续实施条件的;
(3)擅自停止执行或改变研究计划的;
(4)获立项者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结题的;
(5)不按期、按要求填报有关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的;
(6)经费使用70%后,仍未能提交有关中期成果的;
(7)违反国家其他有关的规定。
第十八条项目按计划执行后,负责人因客观原因(如出国、重病、工作调动等)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本项目研究工作,按中途停止处理,并撤销资助资格。课题组其他人员如有能力继续完成资助项目研究计划的,可提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书面申请,经培训教研室同意后,可继续予以资助。凡由于客观原因而中途停止的项目,负责人一年内不能申请校级项目,由于主观原因而中途停止的项目,负责人二年内不能申请校级项目。
第十九条项目的验收可以采取结题、评议或鉴定的方式。资助项目到期后,主持人须在二个月内向培训教研室提交一份《嘉应学院科学研究项目结题报告书》和有关的成果材料,申请办理结题手续。因故不能按期结题的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研究时间,经培训教研室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但同一课题只能延期一次,时间一般不能超过半年,否则,按未完成项目处理,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申请结题的最终成果为一项,成果形式限:专著、译著、研究报告(研究报告必须有使用部门的使用意见)、论文(必须提交三篇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的论文)、工具书、电脑软件和其它(根据合同书定)。
第二十一条项目完成后,课题组负责人应做好项目有关档案材料的整理工作,按项目或专题立卷归档,办理好结题手续,以备日后进行深入研究及各种评比、评估工作所需。档案材料包含纸质和电子材料各一份(电子材料还应包含PDF格式的纸质材料的扫描件)。
第四章各级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所有科研项目立项后,其到位科研经费报销由学校总务科按本办法管理,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培训教研室负责。
第二十三条实行项目负责人保证制度。在保证按合同完成项目的前提下,经培训教研室批准同意,科研经费可按下列情况开支:
(一)学校发展项目和各级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
1、可按项目经费10%的比例提取劳务费。劳务费可以用来支付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的加班费、参加项目的学生和外聘人员的工资或加班费等,但项目未结项以前,只能提取5%。按本办法提取的劳务费由获得劳务费的个人依法纳税。
2、项目研究过程中所产生的燃油费、路桥费、接待费,如果项目主管部门没有限制,可在研究经费中适当开支。开支比例不超过总经费的10%。
3、可用来支付与项目相关的资料费、办公费(含复印、打印、上网检索、查询、通讯等)、论文版面费、专利申请或维护费、成果鉴定费、学术著作出版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国内学术交流有关费用、制做样机的试制费、加工费,或样机检测、样品检验费、实验室简易改造费(不含土建、房屋维修、实验室扩建等)、协作费(需划拨到外单位协作研究的费用)等。
4、可用来购置项目需要的小型专用设备和非专用设备。
购置小型专用设备:必须是项目申报书或合同书中所列出的,如项目申报书或合同书中未列出,而且购置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设备则需报项目经费下达单位同意或经培训教研室论证同意后,方可购买。
购置非专用设备:在保证项目完成的情况下,可按下达经费15%的比例购置非专用设备,但购置限额最高为1.5万元。购置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设备则需报项目经费下达单位同意或经培训教研室论证同意后,方可购买。
学校鼓励用项目经费购置科研设备,凡用项目经费购置设备并办理了学校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单台设备经费在5万元以上的,学校将退还该设备款额的3%,作为奖励拨入该项目经费帐户用于研究工作。
如购置的设备是用来作为样机的部件或进行破坏性测试等(即不属于固定资产),经主管部门证明,可予以报销。设备购置和管理按设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5、在项目进行期间,经学校主管校领导批准,可用于支付出外调研或参加学术会议的有关费用。报销标准按照市财政局有关文件执行。
6、预留10%的项目保证金,在项目结项后,方可报帐。
(二)校级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
校级科研项目经费除不能开支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2)项外,可以开支其他项。
第二十四条 结余科研经费的处理:
科研项目如约(按时,按目标、合同)完成,验收合格后,其节余经费按其来源单位相关的管理规定处理,如果经费来源单位无相应规定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各级纵向科研项目经费,节余部分60%由课题组自行支配,40%转入学校科技调研费;
(二)学校科研项目经费,节余部分转入学校科研经费。
第二十五条对项目因各种原因而中止的,学校科研项目将其剩余经费转入学校科研经费中。其他项目按其来源单位相关的管理规定处理,如项目来源单位无相应规定的,则转入学校科技调研费,作为有关课题的前期启动经费。
第二十六条校级项目按规定足额配给经费(现行标准2000元)。校级项目以外的其他纵向科研项目,学校按下达经费额的比例额外给予配套(国家级:按100%配套;部级:按80%配套;省级:按50%配套;厅级按30%配套,市级按20%配套)。无下达经费额的其他纵向科研项目,以校级项目经费额为基数再按以上比例配套。学校发展项目以及对当地教育、经济和社会有重大影响或重大贡献的项目,其配套比例与数额经主管领导同意,可另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所有经费的开支,均需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经培训教研室和院领导的审批,再到总务科办理报帐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为了鼓励科研人员积极申报高水平项目,成功获得省级(含省教厅重点项目)以上项目的,对课题组给予适当奖励。
(一)获得国家级重大招标项目的,给予课题组壹万伍千(15000.00)元的奖励;
(二)获得国家级重点项目(含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的,给予课题组壹万(10000.00)元的奖励;
(三)获得国家级一般项目(含青年项目)的,给予课题组伍千元(5000.00)的奖励;
(四)获得省级(含省教厅重点项目)以上项目的,给予课题组叁千元(3000.00)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纵向科研项目优先按来源单位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如项目来源单位无相应的管理办法,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纵向项目的负责人要认真做好项目的研究工作,积极组织力量开展工作,确保计划的完成。如果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而出现影响学校申报有关纵向项目的,则给予项目负责人全校通报批评,并在两年内停止受理该课题组人员申报的所有类别课题。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本校相关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培训教研室负责解释。
嘉应学院梅州师范分院
二○一五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