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系部)、项目负责人:
科研经费是科研项目顺利开展和高质量完成的重要保证。为了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的使用,确保经费使用的真实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学校经研究决定,今后将进一步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管,规定如下:
一、以学校名义获得的科研经费必须进入学校指定的财务账户,每个项目应专款专用,单独建账。以外单位名义获得的科研项目,不列入学校科研计划管理,不作为科研工作量考核、职称(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的有效依据。
二、培训教研室、总务科、经监小组是科研经费的相关管理部门。培训教研室、总务科是科研经费的主要管理部门,培训教研室负责科研经费的立项管理,总务科负责科研经费的核算及监督使用。经监小组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部门。
三、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编制科研项目预算,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约定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四、科研经费采取先立项后使用原则。科研项目正式立项后,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科研经费立项和预算申请,经培训教研室和学校领导批准后报总务科建账。上级拨款的项目,上级拨款经费的使用按照立项单位的经费管理规定执行,学校配套经费的使用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每一笔科研经费使用前,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科研经费使用申请,经总务科批示有关要求和确定支付方式,再报培训教研室批准后方可使用。金额超过5000元的支出还应由院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使用。
六、项目开展过程中,如需调整经费预算,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经费预算调整申请,报培训教研室和总务科审批,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七、科研项目正式立项后即可开始申请科研经费的立项、预算和使用,一般情况下结项以后三个月内必须完成所有经费的报账手续。
八、《嘉应学院梅州师范分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梅师分院[2015]04号)第四章第二十三条有关劳务费的规定,原文“劳务费可以用来支付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的加班费、参加项目的学生和外聘人员的工资或加班费等,但项目未结项以前,只能提取5%。”根据上级现行有关规定,修改为如下内容:“劳务费可以用来支付参加项目的学生和聘请的外单位研究人员的工资,本单位人员的劳务费不得列入科研项目经费中开支。但项目未结项以前,只能提取5%。”
九、培训教研室、总务科、经监小组和项目负责人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止科研经费使用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违纪违规行为。
十、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资料,或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项目,培训教研室可书面通知总务科终止其科研经费的使用。
本通知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由培训教研室和总务科负责解释。
附件:
1、科研项目经费立项与预算申请表
2、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
3、科研项目经费支用申请表
嘉应学院梅州师范分院
2019年3月7日
(撰稿人:黄杰明 审核人:饶建中 签发人:邝永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