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应学院梅州师范分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考勤管理工作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的考勤管理工作,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营造良好的学风、校风,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嘉应学院学生手册》中有关学生考勤、处分的相关规定,现结合我校实际对学生考勤管理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纪律,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验、班会、晚修、早操、社会调查、规定参加的会议、讲座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并经过批准。凡未请假、请假未批准或超过假期而缺席者,一律以旷课论处。对于旷课的学生,依据《嘉应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条学生请假应严格按照权限、程序进行,相关手续资料由教务科妥善保存。
1.学生请假时,应详细填写请假单,说明清楚请假原因、去向等,并留下联系方式,经审查获准后,学生方能离校。
2.学生请假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凡超越请假权限形成的请假均视为无效并按旷课处理。请假权限如下:请假3天(含3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3天以上7天以内需由系书记批准;超过7天需由教务科科长批准;超过两周(14天)需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批准。所有请假单一式三份,由系书记、教务科、学生科各持一份。
3.学生请病假应提供医疗部门证明,事假须提交有关证明,并交准假单位和相关人员审验。
4.请假学生要将请假单交给负责考勤的副班长,由副班长登记统计。请假期满,请假学生要到系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学生续假要如实填写超假学时数(学生在校按实际授课时计)并按请假权限办理手续(原请假时间累计),续假手续必须在请假期满前办理;否则,超假日期按旷课论。
5.学生因急病住院、家中亲人突然离世等特殊原因离开学校,应以电话或短信等形式告知班主任,可由班主任代办请假;班主任按照正常请假手续办理。
6.学生非因特殊原因,不得请人代办请假、续假和补假。学生未事前请假,而在事后补办的病休证明无效,学生所缺席的教学环节或活动,仍以旷课论处。
第三条任课教师负责学生的考勤工作,应及时将学生的考勤情况报教务科。教务科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每月将全校考勤情况汇总后于次月3号在《梅师在线》及图书馆侧的《公布栏》予以公布,由学生本人自行核实,学生本人如有疑问可到教务科查核。各班班主任、负责考勤的副班长要及时对旷课严重(10节以上)的学生进行预警教育,并将教育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学生科;学生科将根据学生的旷缺情况予以相应的处分。
第四条一学期内旷课(迟到、早退三次按一节旷课计,早操一次按0.5节旷课计,晚修一次按1节旷课计)累计学时达到下列情况者,给予相应处理:10节以下由班主任给予口头警告,10-19节者,给予警告处分;20-29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0-39节者,给予记过处分;40-49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0节以上者,给予退学处理。
曾经受过处分者从重处分;两次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的纪律处分,又将受到纪律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留校察看未解除者不得毕业。
第五条本规定自二〇一四年九月八日起执行,由教务科负责具体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建议可向教务科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