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职工编写教材、发表论文或作品的补助办法

作者:培训教研室编辑:黄杰明时间:2019-07-02点击数:

为了鼓励教职工积极主动参与科学、教学和教育研究,进一步提高我校的办学质量,促进科研、教研与教育教学改革,培养适应二十一世纪发展的高素质创新人才,特重新修订如下补助办法。

一、凡在国家核心刊物(必须有ISSN的国际标准刊号,按省职改办认定的标准执行)发表论文的教职工,按每篇论文以课时70节计。

二、凡在国家级报刊(必须有CN的国内统一刊号)发表论文的教职工,按每篇论文以超课时50节计。

三、凡在省级报刊(必须有CN的国内统一刊号)发表论文的教职工,按每篇论文以超课时30节计。

四、凡在市级报刊(必须有省批准的准印证号)发表论文的教职工,按每篇论文以超课时10节计。

五、凡在省级以上报刊(必须是国家允许发行的报刊)发表论文以外的其他文艺作品的教职工,学校按每篇(文章600字以上;诗歌20行以上;美术、摄影、书法篇幅12平方厘米以上;歌词100字以上或给100字以上歌词配曲一首)以超课时20节计。每篇(文章599字以下;诗歌19行以下;美术、摄影、书法篇幅12平方厘米以下;歌词99字以下或给99字以下歌词配曲一首)以超课时10节计。

五、凡在市级以上报刊(必须是国家允许发行的报刊)发表论文以外的其他文艺作品的教职工,学校按每篇(文章600字以上;诗歌20行以上;美术、摄影、书法篇幅12平方厘米以上;歌词100字以上或给100字以上歌词配曲一首)以超课时10节计。每篇(文章599字以下;诗歌19行以下;美术、摄影、书法篇幅12平方厘米以下;歌词99字以下或给99字以下歌词配曲一首)以超课时7.5节计。

六、经学校同意,参与编写国家政策许可发行的教材、学习资料的教职工,无论其充当主编、副主编、编委等。教材、学习资料在全国按正常渠道发行的补助2000元;在全省按正常渠道发行的补助1000元;全市按正常渠道发行的补助500元;只在县以下单位和本校发行的不给予奖励。只在其中发表文章或只参与编辑某一章节的,按一个章节或一篇文章补助200元的标准执行。

七、凡在学校《学习与研究》上发表论文或其他文艺作品的教职工,学校按每篇以超课时7.5节计。

八、凡与他人联手创作,作品发表后所取得的补助按第一作者占60%计算;第二作者占40%计算;第三作者以后不作计算。

九、凡利用非法及其它不正当手段发表作品或论文,或通过个人、学校或其它名义征订其教材、学习资料、报刊,或缴交费用给予其主编、副主编、编委等头衔才给予发表其作品或论文的,一律不给予补助。

十,同一作品若先后在多家报刊重复发表,按最高级别标准的课时计,且不重复计。

十一,以上课时补助标准,按该学期讲师职称的课时标准核算。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开始执行。此前所有学校制定有关教材编写、论文或作品发表等相关的条例和办法作废。

上述办法如有争议,解释权属学校主管部门。

嘉应学院梅州师范分院

201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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