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培训进修的管理工作,促进教职工队伍学历层次和业务水平的提高,尤其是建设一支数量适当、素质优良、结构优化、能适应学校发展需要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教师队伍,对教职工的培训进修特作如下规定。
一、培训进修原则
1、培训进修的目的是提高教师研究生学历层次和培养学术骨干及学科带头人。
2、培训进修坚持学用一致的原则,进修和报考的专业学科要与所从事的岗位工作相符或学科方向一致。
3、本规定中学历进修只限于研究生学历层次,非学历进修只包括研究生课程班和专业学科脱产进修;凡规定中涉及“以上”、“以内”的,均含本级。
4、培训进修工作及经费补助由培训教研室统一管理。
二、审批程序
1、凡报考研究生及非学历培训进修的教师,应提前一个学期向培训教研室提出申请。
2、培训教研室根据培训进修的原则签署具体意见后于一周内报教务部门备案。
三、进修费补助标准
1、凡参加各层次学历进修的教职工应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非学历进修的应经培训学校或机构考核合格。待进修结束时,凭有关证明,经培训教研室确认已完成预期目标的,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费用补助手续。凡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自行进修的费用,学校均不承担。
2、学历进修,待取得学位证书后,补助培养费12000元(每学年可预借4000元)。
3、非学历进修,待取得合格证书后补助培训费的60%。
四、服务期限
1、凡学校出资培养的教职工,取得硕士、博士学位后,在校服务期为8年以上;非学历进修和带薪脱产进修取得本专科学历后,在校服务期为3年以上。
2、脱产进修的时间或病事假在一年内累计超过一个月的时间或擅自离岗的时间不计作服务期。
3、在校服务未满上述服务期限,三年内若调离学校,须退回学校支付的所有培养费和带薪脱产进修期间工资总额的50%;三年后以每年递减培养费20%的比例计算。
五、进修期间的管理
1、进修期间享受国家及学校规定的相应待遇。
2、进修人员(包括脱产和在职)的职责:
(1)、按期完成进修任务,达到预期进修目标。
(2)、每学期结束时,填写《培训进修人员考核表》,并经进修学校签署意见后带回学校,交培训教研室。
(3)、培训进修结束后应按期(即按规定的学制或规定的时间)返校,如因培养学校答辩时间安排等原因需延期不能按期返校的,须事先提交书面申请,办理请假手续,返校后应及时到培训教研室办理备案手续。
3、培训教研室管理职责:
(1)、建立定期联系与考察制度,每学期联系应不少于一次,及时了解和掌握进修人员的学习、生活情况,督促按期完成进修计划和任务。
(2)、对每位进修人员本学期的情况进行考核、鉴定,在考核表上签署具体考核意见和等级后,报办公室备案。
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