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2-2013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

作者:编辑:时间:2012-09-20点击数:

各系、各班级:

为了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现将我校2012-2013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各系成立认定工作组,以系书记为组长,班主任和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审核和民主评议工作。

二、认定原则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贯彻实事求是、标准统一、客观公正、综合考察的原则。

三、认定标准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两档,第一档为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第二档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各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一般不超过班学生总人数的25%。

(一)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

1.本人系烈士子女、孤儿或由社会福利院抚养者,虽有少量遗产或有亲友资助、抚养,但生活仍然比较困难;

2.父母双亲中有一方长期患病、或残疾、或年迈、或失去部分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较低;

3.属于单亲家庭,抚养一方长期患病、或残疾、或年迈、或失去部分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较低;

4.父母双亲中有一方下岗失业,另一方收入较低,且家庭中有多人在高中以上(含高中)学校读书;

5.家庭所在地属于贫困地区,且被当地镇民政部门列为贫困户的;

6.家庭人均月收入在300-500元之间;

7.因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本人系烈士子女、孤儿或由社会福利院抚养者,无遗产,无任何亲友资助或抚养;

2.父母双亲均长期患重病、或残疾、或年迈、或失去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微薄,无其它亲友资助;

3.属于单亲家庭,抚养一方因患重病、或残疾、或年迈而失去全部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微薄,无其它亲友资助;

4.父母一方患重病,另一方无固定收入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无他人资助者;

5.父母双方下岗且收入低微,家庭中有多人在高中以上(含高中)学校读书;

6.家庭所在地区属于贫困山区,且被当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列为五保户或特困户的;

7.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00元;

8.因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四、认定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个人申请(9月20日—9月30日)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必须由学生本人向分院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嘉应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此表需经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和《嘉应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2011-2012学年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且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的学生,如继续申请认定,无需再填写《嘉应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但需填写《嘉应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民主评议和分院审查(10月1日—10月13日)

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填写好相关材料上交班委。各班根据实际情况在各班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班主任任组长,全面负责对申请材料的评议。各班认定工作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对同学负责的态度,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对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者进行审查,将认定结果在全院适当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和档次。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等级后,各班填写统一格式的《汇总表》(电子版和纸质版),于10月13日前报送学生科。

(三)学校认定(10月14日—10月18日)

学校审核后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和档次

五、认定工作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重要意义。各班必须健全认定机构、规范认定程序;班主任要深入学生,开展宣传和教育引导工作,严格按照《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组织开展认定工作。

(二)要准确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方有资格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社会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临时困难补助及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

(三)要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四)按时报送材料。10月13日下午17:00前,各班填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表,经班主任签字后分别以纸质文档和电子表格形式报送学生科,邮箱地址:2360829214@qq.com。

六、其它事宜

凡在学校认定工作结束(即10月20日)后一学年内,非突发事件致贫的学生提出认定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学生科

二O一二年九月十九日

附:1、嘉应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2012-2013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

3、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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